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政〔2007〕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宣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是本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执法业务接受本级及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城管执法局统一领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组织、协调和督查,统一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
第五条 市公安局设立的城市管理公安分局,应当在职权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及时依法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保障执法秩序。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城管执法局应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八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和组织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城管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有关部门和组织对城管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九条 城管执法局应当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城管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管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管执法局及其执法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协调处理有关行政执法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