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市级以上发改委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资金筹措方案及其有效凭证或证明;
(三)建设用地落实的有效证件;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适用于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服务业项目);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声明;
(六)其它应该提交的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每年下半年申报下一年度引导资金。
第十三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引导资金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对受理的资金申请报告,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调查和论证,对同意安排引导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第十五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年中组织对已经批复的投资项目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或没有开工建设的投资项目,不予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对拟安排引导资金的服务业建设项目,按照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方式方法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考评等情况,下达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使用引导资金的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当年如有结余,转结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程序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并定期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