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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择优扶持。支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服务业项目建设。
  第五条 引导资金投资方式为投资补助或贴息。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对服务业建设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对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六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确定引导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引导资金项目。
  第七条 申请使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
  (二)建设项目已经市级以上发改委核准或备案。
  (三)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良好的经营业绩、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法人一般是企业,公益性强的项目还可以由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
  (四)项目法人应按照申请资金额的1:10以上比例投入建设项目。
  (五)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已基本落实,项目一般在1~2年内建成。
  第八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程序和投资政策的要求,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引导资金的投资项目已经市级以上发改委核准或备案。
  (二)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经县(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单位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可直接报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也可以集中报送。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及政策依据;
  (四)项目建成后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五)其它需要申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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