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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管理制度。继续教育证书是完整、系统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行业主管部门和继续教育基地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的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进行及时登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验印和审核。

  继续教育证书由省级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继续教育证书发放与管理办法由市级人事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分管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政府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教育规划,以及本单位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情况,制定继续教育年度计划和管理制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继续教育经费和时间。

  第二十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是企业、事业单位的重要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把继续教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目标责任予以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执业资格注册以及聘任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本年度内未完成继续教育进修期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一个周期内未完成继续教育进修期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晋升、聘任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予接受各类任职资格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继续教育工作有关规定,按照所在单位统一安排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学习期间遵守纪律,完成学习任务,接受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检查考核。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为本单位更好地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脱产不超过半年、半脱产不超过一年的,享受与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单位与个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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