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7]19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委、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意见
(省经委、省财政厅 二00七年十二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2007]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认识
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51号文件精神是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务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降低政府机构能耗水平,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全社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有力措施。目前我省各级政府机关人均能耗、单位建筑能耗均高于社会平均水平,节能潜力较大,各级政府有责任、有义务、也有条件按照规定采购节能产品,为实现全省“十一五”期间万元GDP能耗降低17%的节能目标做出表率,对全社会形成节能风尚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重要意义,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工作。
二、认真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
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一)实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招投标制度。采购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同时,采购招标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节能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