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委托成本调查机构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方可接受委托开展成本监审。
(一)经编委批准设立的成本调查机构;
(二)具有成本监审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三)没有违背成本监审政策法规行为的。
七、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委托成本监审。
(一)制定价格需召开听证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二)未制定成本监审办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三)未列入制定价格计划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四)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八、委托成本监审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定委托成本监审方案。委托成本监审方案应包括:委托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受委托成本调查机构、成本监审时间、标准和要求、监督指导方案等。
(二)签发成本监审委托书。
(三)听取汇报,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对成本监审结论进行核定。
(五)报送成本监审结论报告及相关成本数据资料。
九、委托方的职责
(一)确定委托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项目,选择受委托成本调查机构;
(二)对委托成本监审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解决存在问题;
(三)受委托方违背成本监审法规政策的,可终止委托成本监审;
(四)对委托成本监审负全责。
十、受委托方的职责
(一)按照成本监审相关政策法规和委托方的要求开展成本监审。
(二)可要求委托方给予政策法规指导和人员支持。
(三)对违背成本监审政策法规规定的委托,可拒绝成本监审。
(四)对委托成本监审项目的成本资料,除报送委托方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十一、未受委托自行开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成本监审结论报告不得作为政府制定价格依据。
十二、受委托成本监审的成本调查机构,存在违背成本监审政策法规行为的,根据情况,委托方可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取消受委托成本的监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