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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关于下发《政府制定价格委托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关于下发《政府制定价格委托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豫价调字[2007]14号)


各省辖市价格成本调查队(监测所):

  为了规范我省政府制定价格委托成本监审行为,推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全面、健康开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委托成本监审工作开展情况,制定了《政府制定价格委托成本监审办法》,现发给你们,要求在定价监审工作中贯彻执行。

  附:政府制定价格委托成本监审办法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政府制定价格委托成本监审办法

  一、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委托成本监审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委托成本监审是指河南省各级成本调查机构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委托下一级成本调查机构开展成本监审的行为。

  三、成本调查机构依据成本监审目录规定的范围,委托下一级成本调查机构开展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四、委托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以本级成本监审目录规定的品种和项目为准。

  五、委托成本监审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委托成本调查机构应对成本监审程序、成本监审结论负责,并负责报送成本监审结论报告。

  (二)不得再委托原则。受委托成本调查机构不得再委托下一级成本调查机构进行成本监审。

  (三)不得越级委托原则。任何成本调查机构只能委托下一级成本调查机构开展成本监审,不得越级委托成本监审。

  (四)严禁将成本监审职能社会化。任何成本监审机构不得委托成本调查机构以外的部门或组织进行成本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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