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台政发〔2006〕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6〕50号)精神,结合台州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6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5.7元;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62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