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体系,着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加大消防基础设施投入和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已迫在眉睫。一是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各地要认真制定和完善辖区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应急灭火救援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和抢险救援行动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二是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各地要切实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各县(市、区)政府对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请政府解决的事项,特别是涉及消防经费投入的,应当及早研究,结合考虑当地的实际条件,优先予以解决。三是加强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征招合同制消防员充实基层一线是缓解消防部队警力不足、提高消防部队战斗力的有效举措,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员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由政府牵头,召开由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参加的合同制消防员征招工作协调会,落实专项经费等有关具体事项,并形成纪要或文件,确保合同制消防员征招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六、强化宣传,全面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
火灾多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防灭火知识和基本的自救逃生本领,为此,各地必须加大社会消防宣传力度,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各级政府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开辟专门的消防宣传阵地,在城镇主要道路出入口处设立大型消防公益广告,开展经常性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要切实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橱窗、专栏,设立消防警示、防火公约等消防安全标识,建立专兼职消防宣传组织,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公安消防部门要对从事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接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实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有关部门要对居民特别是老人、儿童、妇女、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防灭火知识和火场逃生自救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