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认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消防工作的“三个责任主体”,即政府的领导责任主体,行业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主体,单位自主管理的法律责任主体。一是要落实政府消防工作的领导责任,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地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将消防工作责任制真正落实到每一个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当前检查整治中发现的尚未明确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多合一”建筑、出租房、“六小”场所和无主管部门个体工商户,各县(市、区)政府要专题研究,逐一明确和落实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真正做到防火安全责任制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消除监管的盲区和死角,杜绝漏查失管现象的发生。二是要落实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消防工作管理责任,强化主管领导负责制。行业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是所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执行政府决策部署,抓好本单位和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要通过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强化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三是要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强化法人代表负责制。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各单位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责任机制,确定具体的消防责任人和管理人,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二、加大力度,全面深化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各地要紧紧抓住火灾隐患整改不放松,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 2006 年度全市消防安全集中整治活动的通知》(台政办发〔2006〕48 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台政办发电〔2006〕10 号)和《关于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台政办发电〔2006〕167 号)精神,继续深化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部门和基层派出所的工作优势,进一步加强对“多合一”建筑、出租房、“六小”场所的监管力度,切实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延伸到乡镇、社区、广大农村和个体工商户。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管辖区域或行业系统范围内积极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定期公布一批火灾隐患单位并加强督查整改,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同时,各地要加强对社会面上火灾隐患的动态监督,防止已整改完毕的“多合一”建筑等同类型场所火灾隐患出现“回潮”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