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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关于促进地产自主品牌汽车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关于促进地产自主品牌汽车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6〕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经委《关于促进地产自主品牌汽车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五日

关于促进地产自主品牌汽车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市经委)

  为促进我市地产自主品牌汽车产业的发展,特制订以下若干规定:
  一、加强地产自主品牌汽车扶持力度
  1、优先安排整车生产项目向滨海工业区块集聚,地价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优惠。
  2、市区范围内新上汽车整车技改项目,市政府将根据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厂房部分)安排5%的贴息,资金从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专项基金中安排。
  3、凡重大地产自主品牌汽车产业项目,由市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提供专项服务。
  4、加强地产自主品牌汽车企业售后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在各县(市、区)建设一级或二级汽车服务网点。
  二、鼓励机关和社会团体采购使用地产自主品牌汽车
  5、将我市地产自主品牌汽车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在政府采购中实行市场竞争、同等条件本市企业优先的优惠政策。公务用车新增或更新时应优先选购符合公务用车标准的地产自主品牌汽车;各种专用车如公安、检察、法院、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执法或巡逻车新增或更新时应优先选购地产自主品牌汽车。
  6、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购置公务用车规定如下:单位车辆3-5辆的,新增或更新车辆时,必须购置1辆地产自主品牌汽车;单位车辆6-10辆的,新增或更新车辆时,必须购置地产自主品牌汽车达2辆;单位车辆10辆以上的,新增或更新车辆时,地产自主品牌汽车占比按30%的比例执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各级领导带头使用地产自主品牌汽车。
  7、鼓励出租车选用地产自主品牌汽车。对出租车选用地产自主品牌汽车的,出租车有偿使用费优惠40%。
  8、鼓励驾驶员考试用车、教练车选用地产自主品牌汽车。驾驶员考试用车新增或更新时,只要符合考试用车规定,优先选用地产自主品牌汽车。鼓励教练车选用地产自主品牌汽车。
  三、鼓励私人购买地产自主品牌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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