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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输电线路技术改造和运行维护政策处理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输电线路技术改造和运行维护政策处理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6〕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做好输电线路技术改造和运行维护政策处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8号)、省政府关于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05〕77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网安全稳定事关社会公共安全,输电线路技术改造工程和运行维护工作与台州电网的安全运行直接相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输电线路技术改造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确定专人负责配合做好涉及问题的政策处理工作,并结合当前形势,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动员广大群众大力支持电力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主动为施工、运行维护单位提供各种便利。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做好输电线路工程项目的爆破审批工作。
  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4〕118号文件规定,输电线路铁塔塔基等永久性设施占地面积不大,不作征地处理,只作损失补偿,其补偿面积按露出地面的四个水泥立柱外边线为基准形成的正方形面积计算。
  四、输电线路技术改造工程施工中,凡涉及占用土地或造成农作物、农业设施损失的,按当地地方政府最近年份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政策处理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农作物等损失先由施工单位登记、核实,待工程告一段落后,再由工程建设单位一次性付清补偿费。
  五、输变电设备运行、改造中与林木发生互碍时,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为确保输电线路的安全运行,对树木进行修剪或砍伐,先有树木后有输电设施的,电力企业应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林权人补偿费;先有输电设施后有树木的,不予补偿。
  (二)输电线路改造
  1、输电线路技术改造工程中,凡涉及砍伐、修剪林木的,数量由施工单位事后进行统计,按照国家的规定补办林业采伐手续。
  2、输电线路技术改造需砍伐、修剪林木由施工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最近年份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补偿标准支付给林权人补偿费,并与林地所有权人签订不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速生高大树种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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