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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规范药品经营主体行为,加快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1、强化药品经营许可监管。依法审批药品经营许可,严格执行许可条件,尤其要加强人员资格审查,确保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对个别采用欺骗手段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要坚决查处。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监管,解决连锁总部对门店“连”而不“锁”的问题,发现门店擅自采购药品的,要依法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许可证。
  2、强化药品批发、零售企业GS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对药品质量关键岗位人员、购销渠道和购销记录、储存条件等进行重点检查,对违反GSP规定的经营企业,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有举报反映药品经营企业未按GSP规定经营的,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和监督检查。规范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行为,严肃查处药师一证多挂、虚挂、脱岗等违规行为,切实提高驻店药师服务水平。
  3、强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以质量管理人员的配备、经营产品和采购渠道的合法性、验配类器械的质量管理、植入(介入)器械的产品追溯、免费体验类器械的经营条件和销售宣传为重点,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按照严格审查标准的要求,完成隐形眼镜零售企业集中发证。2007年1月1日起,加强有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查处无证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的行为。
  4、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渠道是否规范、储存条件是否具备、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相关制度是否健全、购销记录是否完整等,深化完善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以县级及以上医院和医学美容机构为重点单位,以高风险医疗器械为重点产品,以采购验收和植入器械的使用记录为重点环节,全面检查医疗器械使用行为,严厉查处医院使用外请医生携带非法植入器械和美容机构继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的行为。完成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医疗器械规范化管理试点,推进医院医疗器械的规范管理。
  5、加强特殊药品监管,重新确认特殊药品研究、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完善定点企业审批程序,加强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实现特殊药品流向的实时监控,在保证医疗需求的同时,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对麻、精药品的区域性批发企业和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企业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使用麻、精药品的医疗机构检查面要达30%以上,发现违法违规的,由卫生部门查处;对放、毒药品使用单位的检查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6、加强疫苗流通使用的监督检查。重点是检查质管人员的配备、疫苗购销渠道和储运管理,严肃查处经营使用疫苗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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