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渠道筹集资金,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金支撑
积极争取国家在经济政策、资金投入、项目安排等方面对我省民族地区给予更多支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逐步加大省级财政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转移支付,优先安排重大建设项目。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地区的信贷投入,扩大贷款规模。进一步健全区域合作、互助机制,积极争取发达省区对我省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改进招商方式,创新招商理念,有选择、有针对性地到东中部地区开展招商引资,真正引进一批能够促进我省民族地区优势资源、特色产业与东部地区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对接的建设项目,实现我省民族地区与东中部地区的优势互补、合作双赢。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多方式、多渠道吸引境外资金,扩大民族地区利用境外直接投资、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中长期贷款规模,全面提升利用外资水平。积极支持民族地区实施“走出去”战略,到境外承包工程、输出劳务,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三)深化改革,健全法制,为民族地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法制环境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改革,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加大改革力度,力争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农村牧区改革、国有企业改革、财政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和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领域的改革方面取得重大进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到民族地区投资兴业,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体制基础。
健全民族法制体系。修订完善自治州、县自治条例,制定和完善有关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清真食品管理、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管理以及少数民族丧葬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加强民族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推进依法行政。
加强民族法制宜传教育。认真实施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五五”规划,把民族基本知识、民族理论政策以及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全省公民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全过程,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建立一批民族团结教育基地,配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 (社区)建设活动。全面实施《
宗教事务条例》,深入开展“平安寺院”建设活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打击民族分裂活动,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四)加强民族事务管理和监督检查能力建设,提高民族事务管理水平
加强民族事务管理部门自身建设,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手段,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少数民族事业公共服务网络系统和民族事务管理网络系统建设,提高民族事务管理水平。各级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监督检查少数民族事业规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建立科学规范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制定完善处置涉及民族因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关系少数民族事业的重大决策,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事前要听取民族工作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公开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少数民族事业进展情况,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