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淮南市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2日)修改淮南市河道管理办法
(1997年1月2日 市政府第62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淮河干支流及内河、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
第三条 对河道按水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河道防洪标准;
(二)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三)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四)编制、执行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五)拟定可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制定、执行河道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防治水害规划;
(七)负责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县、区河道貌岸然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在县、区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审查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制定、执行防洪高度方案、清障计划、防治水害规划和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三)负责河道管理,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修、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