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禁止外省区人员进入生态脆弱地区。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的主体功能区划要求,把生态建设作为最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来抓,拟确定的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要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严禁生态用地改变用途,严禁变相圈占土地,严禁“以租代征”搞非农建设。在继续实行生态环境恶劣、水资源不足地区农牧民移民政策的同时,严格禁止外省区人员流入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退耕还林还草项目区从事农牧业生产,不得出现“当地人移出去、外地人搬进来”,生态环境先改善后破坏或边改善治理边破坏的现象。
(三)禁止外省区人员进入农村牧区进行粗放经营。外省区人员进入我区农村牧区从事第一产业生产,要具有科学化、商品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的特征和方向,生产经营方式要有利于推动现代农牧业发展,不得从事简单的或不进行基础性投入的掠夺性生产。各地要通过合约的形式加以规范和引导,明确其在生产经营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防止在生产中出现水土流失、地力下降、草场退化沙化等问题。
(四)鼓励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外省区组织或个人进入重点开发区和优化开发区。对于具有较高农牧业生产技术,能带动调整优化农牧业结构,提升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牧业科技进步的投资者,鼓励其长期居住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以逐步提高农牧业集约化、市场化和农牧民组织化水平,提高当地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
(五)对农村牧区流动人口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农村牧区人口自下而上的报告制度,嘎查村委会要随时掌握本嘎查村外来人口的变动情况,及时向所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公安派出所报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公安派出所要对外来人口特别是外省区人口进行准确审查,对符合我区流入政策的人员要进行基本情况登记备案并凭身份证办理暂住证。要明确出租房屋主的治安管理责任,签订治安责任书,建立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和租住人员登记制度。
(六)完善农村牧区户籍管理制度。公安机关要在管好流动人口的同时做好服务工作。要严格执行户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婚嫁等符合落户条件的,要依法办理落户手续。同时要提高落户审批级别,苏木乡镇向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外省区流入人口落户指标,旗县(市、区)公安局按指标审批落户。
(七)做好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暂住我区农村牧区的外省区人员,要将其纳入我区整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范畴,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加以规范。出租房屋主如发现暂住者有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嘎查村委会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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