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外省区人员流入我区从事第一产业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7〕123号 2007年12月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产业化进程,着力实施“收缩转移、集中发展”战略,有效促进了农村牧区人口向城镇和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全区呈现出城镇化率不断提高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良好局面。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外省区人员流入我区农村牧区从事第一产业生产的情况。外省区人员的流入,一方面对引进农牧业先进技术和农作物新品种,带动当地农牧民转变思想观念、改进生产生活方式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流入人口与当地农牧民争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不利于农牧业可持续发展等负面影响。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区现代农牧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管理外省区人员流入我区从事第一产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结合自治区实际,按照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不断加强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坚持统筹城乡、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指导各地解决农牧业问题从非农产业上找出路,解决农村牧区问题从推进城镇化上找出路,解决农牧民问题从减少和转移农牧民上找出路,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稳定土地草牧场基本经营制度,依法进行土地和草牧场合理流转。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科学规范管理农村牧区人口流动,确保我区土地和草牧场得到合理、高效利用,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兼顾地区差异原则。我区地域辽阔,气候资源、水资源等空间分布不均衡,自然条件不尽相同,土地、草场等农牧业自然资源差异较大,各地经营状况和人均占有量差异明显,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大部分地区生态相对脆弱。要严格按照重点开发区、优化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资源环境状况和人口承载力,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外省区人员流入我区从事第一产业的生产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