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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突出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要通过各种渠道使广大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内容,引导群众学习《条例》,熟悉《条例》,使用《条例》,营造《条例》施行的良好氛围。《条例》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要求高,为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以及有义务公开信息的其他主体,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条例》学习计划,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有关人员的信息公开工作能力和水平。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条例》作为政务公开的基本法规,对于我国政务公开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及时发现和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经费、办公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给予信息公开工作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2007年年底前,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施行《条例》前的准备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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