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7〕118号 2007年11月2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7年4月5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
《条例》在我区的顺利实施,切实做好
《条例》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
《条例》要求,尽快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确定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和办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明确由自治区副主席任亚平同志分管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作为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作为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好相关工作职责。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科技、文化、环境保护、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市政、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为
《条例》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二、抓紧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指南》和《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是
《条例》实施前最主要的准备工作,也是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重要职责和法定义务。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通过编制《指南》和《目录》,建成统一规范、方便快捷的政府信息公开资源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