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实现待遇留人创造良好制度环境。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完善落实自治区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制度建设措施,进一步创新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流动、激励、保障投入等工作机制,建立以能力开发为核心的人才培养机制,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促进人才合理配置的流动机制,充分体现人才价值的激励机制,体现公平合理的人才保障机制。组织、人事、国资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推进党政领导干部任用选拔改革,扩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建立企业人才选聘竞争机制和企业人才激励机制,高中级人才中长期激励措施,加强“国家西部开发杰出人才奖”获奖者的选拔工作。人事部门要认真落实《意见》中提出的待遇和保障政策,完善艰苦地区津贴政策;对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机关工作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工资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可高定1至2档;到这些地区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对承担西部开发重点任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研究课题的国内外专门人才实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解决他们在退休安置和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困难。
(三)以干部交流和人才对口支持的重点工作为支点,推进人才的引进与补充。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做好中央和国家组织的支持西部地区的干部交流和人才对口支持的一系列重点工作,推进我区“十一五”人才规划纲要关于吸引人才和人才市场建设的政策措施的细化和落实。按照中央组织部的组织和安排,搞好优秀干部到我区挂职和任职以及我区优秀干部到区外挂职的具体工作,落实好交流到西部地区干部的住房、工资、退休安置等配套政策,做好定期回访和谈话工作。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安排,做好选派各类人才和扶贫志愿者到我区对口支援教育、支援卫生、支援农牧科技和参加扶贫,并做好自治区内的人才对口支持工作。积极为“博士服务团”、院士专家西部行和即将启动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援西工程”做好服务工作,使他们确实能够在我区发挥聪明才智。完善落实好鼓励海外和留学归国人员来我区创业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好教育部提出的“春晖计划”、国家外专局提出的“国外智力西进工程”,办好“留学人员创业园”,制定“留学人员回归计划”。要按照《意见》要求,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吸引紧缺人才,争取国家支持,加大自治区各级政府的投入,加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按照国家的安排,搞好人才流动相关制度的改革,逐步消除体制障碍。推进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人事代理制,促进不同地区、单位、所有制之间的人才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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