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级政府和社区建设领导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社区建设的调查研究和具体指导,嘎查村要按照试点方案抓好落实,村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依法行使自治权,各类民间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开展活动,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调动全体嘎查村民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4. 检查验收,总结推广。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每个阶段,都要进行认真检查总结,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保证社区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在适当时机召开经验交流会议,各地要认真总结,不断探索,为全面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提供成功经验和方法。
五、农村牧区社区建设的保障措施
1. 建立农村牧区社区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农村牧区社区建设是一项事关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工作和系统工程。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管、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自治区社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改为“城镇和农村牧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增加党委综治办、文明办、政研室和政府的农牧业厅、科技厅、交通厅、体育局、计生委等为成员单位,统一组织协调全区城市社区建设和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厅,抽调专门工作人员具体抓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制定规划、开展调研、组织试点、推广经验、检查考核等工作。各盟市、旗县、苏木乡镇,都要根据具体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以保证农村牧区社区建设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
2. 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财政年度经费预算要向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建设倾斜,对集体经济收入困难的嘎查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确保嘎查村两委成员生活补贴和办公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使用各项涉农资金,支持农村牧区社区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以资金、设备、技术、信息等方式支持农村牧区社区建设。积极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方式举办社区服务项目。逐步建立起以各级财政、村集体积累资金投入为主体,以各级涉农资金、单位帮扶投入为辅助,以居民自愿出资、社会各界捐助为补充的农村牧区社区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3. 建立多渠道的社会参与机制。发动农牧民积极参与,以自愿捐款、义务投劳、投资服务设施等形式参与农村牧区社区建设。建立“党员奉献日”制度,为社区建设提供义务服务。依托学校、共青团、民兵连、妇女组织成立农村牧区志愿者队伍,发挥“五老”的作用,共同参与农村牧区社区建设。建立旗县(区)机关和城乡社区建设联系制度,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农村牧区社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