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完善农村牧区社区服务功能。建立农村牧区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体系,实现行政代理服务与社区生产、生活服务有效衔接。开展面向全体居民群众的便民利民生活服务,面向老年人、儿童和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和救助服务,面向驻区单位、经济组织的系列化生产服务。充分发挥自愿机制、市场机制、资源共享机制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加强制度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完善服务流程,努力为群众提供更为便捷和有效的服务。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农村牧区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开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保险,不断提高农牧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5. 加强农村牧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大力推行农村牧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建立完善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并逐步做到应保尽保。完善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困难群体的治病难问题。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加快敬老院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实施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民兵组织及各种协会的作用,深入开展帮扶、救助、慈善等活动,不断提高农村牧区社区的保障水平。
6. 搞好农村牧区社区平安建设。加强农村牧区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以走访调查、宣传发动、巡逻守护、实地检查、警情通报为主要内容的巡勤警务工作机制和社区警务室,苏木乡镇公安派出所统筹负责社区治安工作。充分发挥民兵在社区平安建设中的作用,建立一支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素质过硬的治安联防队伍。发挥好大调解机制作用,及时化解社区各类矛盾。开展社区普法和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做好农村牧区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扎实做好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积极开展平安文明社区创建活动。
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方法步骤
根据各地申报情况,自治区选择申报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旗县(市、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活动。各盟市、旗县根据实际开展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大致分四个步骤进行:
1. 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牧区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目的,使各级和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开展农村牧区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农牧民群众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掌握民意;试点嘎查村通过召开座谈会、入户访问、问卷调查形式,了解农牧民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通过到外地观摩学习和培训,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具体指导农村牧区社区建设的工作人员提高认识,明确试点工作的方法步骤和具体内容,为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2. 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凡试点旗县(区)和苏木、乡镇,要成立农村牧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专人具体负责本地区的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并报上一级领导小组或主管部门,以便督促检查,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