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内党办发〔2007〕21号 2007年11月16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要求,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农村牧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把我区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根据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决定》精神,现就我区开展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牧区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牧区社区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通过农村牧区社区建设,可以为整合城乡资源搭建平台,为完善创新农村牧区社会管理和服务提供机制,为农牧民群众参与管理、反映诉求开辟渠道;可以促进公共服务向农村牧区覆盖,科学技术向农村牧区扩散,现代文明向农村牧区辐射,让农牧民共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通过开展农村牧区社区建设,可以把农牧民组织调动起来,提高他们参与农村牧区社区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可以为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提供中介,把服务送给农牧民,把实惠带给农牧民,把建设新农村新牧区的主动权交给农牧民。通过开展农村牧区社区建设,可以健全乡村治理机制,增强村级组织的服务功能,提升村级组织的管理水平,使社区在提高村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上发挥服务作用,在密切党群政群关系上发挥桥梁作用,在落实平安建设各项措施,推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上发挥促进作用,为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找到新的突破口。开展农村牧区社区建设是提高农牧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的客观需求,可以通过发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改善农牧民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使农牧民群众真正做到老有所养、残有所助、孤有所托、病有所医、贫有所帮,共享社会发展的物质文化成果。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