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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

  (二)大力开展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
  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在“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中的主力作用,通过举办夜校、社区教育、远程教育等形式,对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和外出务工人员开展技能培训。采取“订单培训”、“就地转移培训”等模式,吸引农牧民参加培训。各级政府要支持行业和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民工学校,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三)大力推进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
  各旗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力度,充分发挥农牧业、科技、教育部门的优势,把农牧业技术推广、科技开发和教育培训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整体功能,为促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提供服务。统筹农村牧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协调发展,充分利用农村牧区中小学、苏木乡镇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农业技术推广站等教育培训资源,对农村牧区基层干部、农牧业技术人员以及广大农牧民开展农牧业技术推广和实用技术培训。
  五、拓宽办学渠道,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
  (一)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在资源、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企业可以单独或联合举办职业院校,也可以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自治区能源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钢铁冶金、农副产品加工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骨干企业,都应举办中等职业学校,或至少与1所职业院校成为合作伙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本地区支柱产业的企业,与职业学校搞好合作办学。对于举办职业学校的企业,各地在土地使用、教师待遇、税费等方面予以优惠。
  (二)强化企业培训职能,充分发挥企业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主体作用。大中型企业都应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依托车间班组,广泛开展岗位培训、技术培训、转岗培训,尤其是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可以通过校企合作、名师带徒弟、研发攻关、技术比赛等形式加快培养步伐。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职业院校为基础的技能型人才培训体系。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建立技术含量高,面向社会提供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公共实训基地,为企业职工、农村牧区转移劳动力、职业院校学生实训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三)完善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凡属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院校学历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一般性职业(工种),应优先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者应接受相应的职业教育和培训。要贯彻“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严格职业准入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要依法给予处罚。自治区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都应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学生考核合格后,同时可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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