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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

  (一)大力发展民办教育
  把民办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积极探索和完善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模式,加快建设公办与民办职业教育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经过批准举办的民办职业院校,在税收、银行贷款、职称评定、招生、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公办职业院校同等待遇。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建立教育评估制度,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深化公办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改革
  充分发挥公办职业院校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力军作用。鼓励公办职业院校通过“股份合作”、“公办民助”等形式,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条件差、效益低的公办职业学校要积极探索“国有民办”模式,以增强办学活力。生源少、培训任务单一的职工(成人)职业学校,可整体改制为面向本行业的培训中心,实现机制转换。
  (三)深化职业院校人事制度改革
  职业院校的领导应试行与聘用制度相配套的选拔任命方式,推行竞聘、考聘、选聘制度。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能人才作为学校的专职或兼职教师,拓展职业院校教师来源渠道,改善教师结构。引入激励竞争机制,将教职工工资收入与岗位工作业绩直接挂钩,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加快建立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合理流动的良性机制。
  (四)加快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和重组
  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本地区的职业教育资源,打破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界限,通过合并、划转等形式,使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向具有竞争优势的骨干职业学校集中,努力扩大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同一层次的职业院校要统一建设标准、统一办学要求、统筹规划建设;同一地区的各类职业院校要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学分互认、教师互聘。鼓励创建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办学联合体,有条件的地方要以示范性职业院校为龙头、行业企业为依托,组建以专业为纽带的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
  四、发展农村牧区职业教育,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服务
  (一)积极推进城市与农村牧区对口支援、合作办学、联合招生工作
  充分利用城市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发达的优势,建立城市与农村牧区职业学校对口支援协作关系,特别是在专业师资培训,实训基地建设,教学设施更新等方面给予支援和扶持。鼓励城市重点职业学校与农村牧区合作办学、联合招生,要把农村牧区初、高中毕业生,尤其是贫困家庭子女作为重点招生对象,采取灵活的办学模式,学生前1年到2年在农村牧区学校学习,后1年到2年在城市学校学习或到企业实践,并为其提供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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