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一步完善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实行预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时,涉及征占用草原的,要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使用草原预审申请。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项目建设。对征占用草原数量较大的建设项目,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在提出项目预审意见前,要组织专家论证评估,并根据论证结果提出预审意见。
各级草原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跟踪检查用地过程,对不办理草原审核审批手续、未办手续先行施工以及未按照法定程序审核审批而征占用草原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三、保障草原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监管,保证依法足额落实和及时支付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保障草原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征用草原要确保被征地农牧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征占用草原依法报批前,各有关部门要将拟征占用草原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等进行公示。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草原承包者对拟征占用草原现状调查和补偿结果的确认意见作为审核审批的必备材料。要切实维护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占用草原各项补偿费落实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拖欠、截留和挪用补偿费用。
要切实加强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把征占用草原的植被恢复费、各项补偿费足额列入工程投资预算。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收缴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要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草原建设、草原保护工作,严禁截留、挪用。各级财政、审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四、大力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实行基本草原保护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关系着我区广大牧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草原生态环境安全的大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把人工草地、改良草地、重要放牧场、割草地及草地自然保护区等具有特殊生态作用的草原划为基本草原,严格依法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基本草原或改变其用途。从2005年开始,我区在15个重点牧区旗县开展了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2007年,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要在全区展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基本草原的划定与保护工作作为近期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协调农牧、土地、财政、环保、民政等有关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确保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按时、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