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07〕116号 2007年11月2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我区是国家畜牧业基地,拥有天然草原面积13.2亿亩,占自治区国土面积的3/4。近年来,我区有60%的草原不同程度地退化、沙化,乱采滥挖、乱开滥垦、违法违规占用草地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可利用面积逐年缩小,荒漠化面积不断增加,严重制约着草原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收入的增加,直接影响到我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为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有效保护草场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自治区生态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对草原监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区大部分属干旱、半干旱、荒漠化草原地区,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加强草原保护、维护草原生态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和长远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正确处理加强经济建设和保护草原的关系,切实履行依法保护、管理草原的职责,建立明确的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把对草原生态的维护管理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抓紧抓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对草原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实行旗县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坚决纠正各种以牺牲草原为代价换取暂时经济利益的做法。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草原保护与管理的各项工作。地方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保证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依法加强征占用草原的管理
随着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建设项目对草原的征用、占用不断增加,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随意改变草原用途的现象。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对各类工程建设确需征用、使用、占用草原的,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和相关许可证。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征用、占用草原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严禁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