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供水企业缺乏对成本的有效约束。城市供水企业管理薄弱,导致供水企业粗放经营、人员超编,劳动生产率低,管网漏失率高,公共用水未计量、不收费,缺乏对成本控制与加强管理的内在动力。同时,一些县在不能按照国家政策积累更新改造资金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贷款投资建设供水设施,且供水能力过度超前,造成设施闲置,投资浪费,加大了供水生产成本,加剧了企业的亏损。
5、城市供水计价方式不完善。非居民用水的计划定额工作进展缓慢,居民生活用水抄表到户全面实施困难。
二、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水价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适应全市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逐步建立起有利于城市供排水事业发展,促进节约用水和污水治理的水价机制和管理体系;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充分体现供水的商品价值,使水价达到合理水平;综合考虑城市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的需要,兼顾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三、城市水价改革近期规划方案
从2006年起分三步走,每年调整一次,用三年时间将县城水价提高到合理水平,到2008年全市供水价格总水平平均每立方米提高1.45元(其中:基本水价0.75元,污水处理费0.40元,水资源费0.30元)。基本水价调整幅度为最高限度,各县可根据实际在市上安排调整幅度的基础上适当降低。为了减轻用户负担并保证现有各级财政收入不减,水价外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不再随自来水价格的调整而调整,由目前的按率征收改为定额征收,即按现行销售价格中实际征收额计征。同时提高自备水源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到2008年每立方米提高0.50元,分年调整。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与自来水污水处理费执行同一标准。具体分步调整的水平目标为:
第一步:2006年全市12个县自来水供水企业总体做到减亏经营,各县全面开征或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标准。同时规范整顿价外收取的各种建设费等收费,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取消原收取的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全市统一规定城市供水价格由自来水基本水价、水资源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污水处理费四部分构成。具体意见是:自来水用户负担平均每立方米提高0.90元。其中:基本水价提高0.20元,水资源费按自来水售水量从10月1日起每立方米0.30元征收(2006年4月1日至9月30日按0.20元/m3征收),污水处理费从10月1日起按0.40元征收(2006年4月1日至9月30日按0.30元/m3征收)。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照此执行,水资源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重新核定水资源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39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