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县城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延政发〔2006〕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市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县城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县城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
(市物价局、市发展计划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
为了尽快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促进我市节约用水,积极防治水污染,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延安可持续发展战略,保证我市小康社会“三步走”目标的实现,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3〕35号)、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陕价价发〔2005〕38号)、省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有关地方单位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全省水价改革与节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言的通知》(陕价成发〔2005〕152号)、省物价局《关于限期落实省政府近期水价改革方案的通知》(陕价价发〔2005〕200号)以及省建设厅、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05〕96号)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延安水资源短缺而浪费严重、水价偏低以及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等问题,现提出我市12个县自来水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性意见。
一、城市供水价格及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近年来,我市自来水价格偏低的状况有所改善。但由于自来水水价的调整基本上是以解决供水企业亏损为目的,使城市供水价格总体水平仍然偏低,以节水和防治水污染为核心的价格形成机制尚未形成。
2、污水处理费收费滞后或标准偏低。我市除延安市区从2004年开始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外,其余12个县均未开征,使污水处理市场化建设及发展受到一定的影响。
3、水资源费征收不足。一是征收范围过窄,仅限于工商企业用水和工业自备水源取水;二是征收标准偏低,不利于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三是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亟待加强,一些地方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问题较为突出,加剧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