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老污染源的达标治理。各涉及石油开发的县区要制定辖区石油污染防治计划及石油开发企业达标治理方案,对未达标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要求开展治理工作的,要坚决进行停产治理或依法关闭,对已开展但未达到治理验收要求的。一律不要批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各石油开发企业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落实治理资金,足额交纳排污费,加快环保设施建设,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三)加强环境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涉及石油开发的县区要建立健全辖区内石油污染的档案资料,定期检查、抽查,进行动态管理。要组织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石油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石油开发中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将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建立健全石油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预案,对环境敏感区域和易发生污染事故的污染源进行经常性的巡查,严防污染事故发生。
(四)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所有石油开发新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国土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建设项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已建成投用但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限期补作环评,补办手续,依法整改。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石油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各涉及石油开发的县区要高度重视石油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把石油污染防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经常研究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支持和推动治理工作顺利进行。要认真落实石油污染治理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政府主要领导是辖区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积极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环保部门的第一审批权和一票否决制度,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加大对石油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各县区要加大环保工作的投入,加强环境监测、应急能力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环保部门工作经费和专项治理经费,确保治理工作正常开展。各石油企业要按照治理要求,分项目、分年度制定资金投入计划,落实治理资金,加大对环保设施的投入,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