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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6.5.2 紧急处置中的医疗救护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分级救治、就近处置”的原则和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阶段实施紧急救护,划分医疗救治区域,明确医疗救护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用等措施和相关制度。

  6.5.3 合理配置应急医疗救护资源。市卫生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和病房建设,以备应急需要。

  6.5.4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预防控制系统、应急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检疫系统、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系统及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紧急处置能力。

  6.6 治安保障

  6.6.1 治安保障工作由公安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驻地武警部队协助配合。市、县公安部门制定本级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治安保障方案和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戒区设立、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6.6.2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在最短时间内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应加强防范保护。本地警力不足时向上级机关请求援助。

  6.6.3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事发地社会稳定。

  6.6.4 发生跨区域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市、县区应急办负责协调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7 物资保障

  6.7.1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危机事件的特点和灾害种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调拨方案,落实储备措施,重要物资要编列清单和分布图。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计划和方案落实储备物资并加强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储备物资。

  6.7.2 各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要与上一级相应职能部门建立联系机制,以便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不足时,及时得到上级部门的支援。与其他省市有关企业建立应急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便本地区应急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6.7.3 应急物资的供应实行市、县区分级负责制,市应急委负责全市或跨县区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县区应急机构负责本辖区应急物资供应,必要时向市有关机构请求支援。

  6.8 资金保障

  6.8.1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6.8.2 市、县区财政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每年按一定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并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

  6.9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别、范围和是否需要人民群众参与以及需要参与的程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社会动员的对象和范围。社会动员由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组织负责实施。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1 市城建规划局牵头,会同市人防办、民政局、公安局、城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方案并监督实施。避难场所的建设要与市内现有人防工程、广场、体育场、道路等公共设施建设相结合,确保达到紧急避难要求和应急状态下的通讯、办公、指挥要求。

  6.10.2 各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紧急避难场所或可成为紧急避难场所的信息数据库,准确掌握其地点、功能、容纳人数、目前使用状况等情况,并确保部分紧急避难场所兼具指挥场所功能。

  6.10.3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紧急避难场所启用方案,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明确告知公众紧急避难的区域、场所、行动路线和警示信号,并在公共紧急避难区域和场所设立简明醒目的标识,确保在紧急状态下及时、有效的实施避难。

  6.11 科技保障

  6.11.1 市科技局牵头组织科研力量,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防、预警、信息交换、应急处置和保障等环节的研究,提供科学方案和技术支持。

  6.11.2 各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结合日常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力量,在对其他省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先进工作经验和应急处置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建立本市综合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进行研究探讨,为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水平提供依据。

七、宣传、培训、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7.1.1 市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计划。各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和县区政府负责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宣传手册等途径和方式,经常性组织开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公众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防范自救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辖区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应急教育。

  7.1.2 普法机构要把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法规列入全民普法内容,并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应当履行的特殊义务作为重点进行宣传教育。

  7.2 学习培训

  7.2.1 市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面向公职人员的应急培训。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临场指挥和处置能力。各级公务员也要认真学习应急知识和防灾减灾技能。

  7.2.2 各突发公共事件的主管部门要结合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各有关单位要邀请专家或技术骨干对专业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技能培训。各基层组织要根据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面向普通公民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7.3 演习

  市应急委负责制定相关演习软件和演习计划,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演习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习,检验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快速反应能力、紧急动员能力和后勤保障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根据演习情况,及时评估总结,改进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八、附则

  8.1 名词术语

  8.1.1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重大突发事件。

  8.1.2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可分为以下几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洪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化学气体泄露、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0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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