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3 信息处理。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对各类现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置措施或建议,并报告市应急委,必要时通报省级有关部门。
4.4 扩大应急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认为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趋势,预计凭本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意见,以市应急委名义向省应急委请求支援。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报请省人民政府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启动高级别预案。
4.5 信息发布
4.5.1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5.2 市应急办负责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严格把关”的原则,组织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对驻延新闻单位和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现场媒体活动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
4.6 应急结束
4.6.1 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次生、衍生事件的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6.2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区应急委确定应急结束,并报告市人民政府。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经事发地县区应急委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实际情况呈报,由市应急委确定应急结束,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应急结束的决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善后处置原则。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及时稳妥的原则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5.1.2 安置与补偿。善后工作涉及安置、补偿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并落实安置补偿方案。人员安置补偿及应急处置物资和劳务征用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3 污染物的收集与现场清理。由县区政府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清理或由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自行组织清理。因调查需要暂缓清理的,应组织保护好现场,待批准后再行清理。发生污染或在清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由专业队伍进行收集清理。
5.1.4 灾后重建。由各级政府统一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灾后重建工作。
5.2 社会救助
5.2.1 市民政、司法、卫生等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救助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监察部门负责做好救灾、救济物资和捐赠款物发放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5.2.2 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负责开展经常性募捐活动,加强与市外相应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协助做好市外相应组织对我市的应急捐赠工作。
5.3 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确保投保人首笔赔偿费用及时到位。
5.4 调查和总结
5.4.1 现场指挥部适时成立事件原因调查组,组织专家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应急处置完毕后,市或县区应急委组织对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处置过程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调查按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5.4.2 应急结束后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及时总结,研究预警和处置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对责任事故,要找出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在应急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推广。
六、应急保障
6.1 信息与通信保障
6.1.1 由市应急办负责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应急指挥平台,整合现有报警资源,建立稳定、可靠、快速、灵活的预警、处警和应急指挥管理系统,连接县区及有关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6.1.2 由市经贸委牵头,有关电信运营公司参与,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明确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机构,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讯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讯系统,配备应急通信保障设备、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维护,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6.2 现场救援与装备保障
6.2.1 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工作,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特点和存放位置,制定信息数据库的管理、更新和报告制度,为专项应急指挥部正确决策提供可靠信息。
6.2.2 各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储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及调用制度,定期更新和监督检查,保证抢险救援需要。
6.2.3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商同有关专业部门制定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调用制度和调用程序。
6.3 应急队伍保障
6.3.1 公安、消防、交警、医疗卫生、防洪抢险、森林防火、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民航事故救援、市政工程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和骨干力量,驻延部队、武警延安支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是抢险救援的突击力量。各类专业抢险队伍按照市应急委统一部署,由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为主组建,逐步建立统一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业救援队伍。
6.3.2 建立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应急队伍,并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社团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6.3.3 应急队伍按照分级调动的原则进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各县区应急委按照预案规定调动所辖应急队伍进行处置,必要时请求市属应急队伍给予支援。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市应急委调动所辖应急队伍进行处置,必要时请求省属应急队伍给予支援。
6.3.4 各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要与上一级相应职能部门建立联系机制,以便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业救援队伍或技术力量不足时,能得到上一级部门的支援。
6.3.5 逐步提高各类专业应急队伍的装备水平,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防护装备及交通、通信工具。各专业应急队伍应制定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6.4 交通运输保障
6.4.1 交通运输保障由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交通和交警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交通运输保障队伍,及时掌握和更新交通工具的提供单位、数量、功能、驾驶员名册等各种情况,建立交通运输保障动态数据库。
6.4.2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交警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发生现场和通往现场的重要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和绕行通道。
6.4.3 道路设施受损时,交通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道路通行。根据需要,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运输设施设备。
6.5 医疗卫生保障
6.5.1 医疗卫生保障由卫生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制定应急医疗卫生保障方案,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根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队伍及分工,确保及时出动和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