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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 预警级别。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事件类别等情况,综合分析、判定预警级别,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陕西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执行,作为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按《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确定,即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分别由县、设区市、省和国务院确定。

  3.2.2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涉及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的外,预警信息由确定预警等级的市或县区人民政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电子政务网站、报警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布方式。

  预警级别由省政府或国务院确定的,除由国家、省级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外,市、县区政府通过同级媒体发布相应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
  (1)事件的性质、原因或可能原因;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范围;
  (3)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估计;
  (4)对事件的应对措施和控制情况;
  (5)事件的其他情况。
  3.2.3 预警级别信息发布后,市应急委及其办公室和涉及的县区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须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劝告,开展应急宣传工作;
  (3)转移、撤离、疏散或依法强制隔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
  (4)要求参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根据需要动员、招募后备人员;
  (5)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转;
  (6)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
  3.3 报告

  3.3.1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应急工作机构、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责任人
  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各级应急工作机构建立相关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和提供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3.3.2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如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如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的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3.3.3 实行突发公共事件首问接警责任制,任何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原因延误信息接报工作。

四、应急响应

  4.1 基本应急

  4.1.1 事发地先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迅速作出反应,指派有关单位或本辖区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尽可能地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2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事件,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提出处置建议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研究确定事件级别和是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市应急委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调集、指挥应急处置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

  在应急救援现场,救援队伍、人员和物资服从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省、市应急委有关领导到达现场后,由省、市应急委领导决定现场指挥人员和救援力量的调配。

  4.1.3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的类别及现场情况制定现场救援处置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1)规定警戒线,实行交通管制,实行24小时巡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2)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安全受到威胁的人员;
  (3)迅速控制、消除危害和危险源;
  (4)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5)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灾害扩大的活动;
  (6)抢修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相关设施;
  (7)安置灾民,保证基本生活;
  (8)启用本级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
  (9)保护现场,由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
  (10)采取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
  (11)随时跟踪事态变化,如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立即向市应急委请求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12)发生大范围流行性传染疾病后,除采取以上相应措施外,还要划定强制隔离区域,严格控制易传染人群流动;成立专业医疗队伍,迅速投入救治工作。市外发生大范围流行性传染疾病后,由市应急办组织相关部门在市境内交通要道、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等交通关口设立检查点,防范疾病传入。
  (1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减灾工作,迅速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2 分级响应

  4.2.1 分级启动预案。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确定后,接报或确定级别的市或县区人民政府立即按规定程序启动相应预案。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时,对应的专项预案同时启动;省应急预案启动时,市、县区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对本市在应急处置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应急办,请求支援。

  4.2.2 突发公共事件跨部门、跨行业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工作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市应急办及时报告省应急办并通报有关地区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市应急委责成市外事办、台办等部门按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并作出相应处理。

  4.3 信息处理

  4.3.1 昼夜值班。应急处置期间,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人员手机24小时开机;事发地县区应急办每日向市应急办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重要信息即时报告。

  4.3.2 现场信息采集。突发公共事件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的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情况,现场疫情处置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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