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延政发〔2006〕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5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订, 2006年4月21日市委第9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总体应急预案》的精神和要求,抓紧制定县区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要切实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和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要做好应急预案的演练、培训工作,加大面向全社会的预防、避险、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努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三、监测、预警、报告
四、应急响应
五、后期处置
六、应急保障
七、宣传、培训、演习
八、附则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充分履行和不断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组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由延安市人民政府制定,适用于延安市辖区内发生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和指导全市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按省级预案和本预案执行,本预案与省级预案冲突的,按省级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充分依靠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2)依法实施。应急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依法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行为,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3)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全市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内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报告省人民政府,配合省人民政府实施省以上预案。
(4)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机构、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形成横向纵向相结合的协调联动机制;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牵头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突击队作用。
(5)预防为主。贯彻预防为主思想,树立常备不懈观念,做好经常性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机制准备,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力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6)保护重点。延安作为革命圣地,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很多,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要加强对革命纪念地、重要历史遗址、机关、学校、医院、车站、大中型企业、居民小区等重点单位、部位和人群聚集地的保护。
1.5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针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行动方案和操作手册,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县区应急预案。包括各县区人民政府及乡(镇)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各县区人民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总体应急预案》制定的应急预案。
(5)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成立市应急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在市长的领导下,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应急管理工作,市政府各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中担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2.1.2 市应急委职责:
●研究决定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问题;
●审订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负责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
●配合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发生在本市的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3 市应急委日常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应急办),负责市应急委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市应急委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检查、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单位和各县区的应急管理工作。市应急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秘书长兼任主任。
2.1.4 市应急委成员单位职责:
●市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水库大坝及其他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抗旱物资。
●市气象局:负责冰雹、雪灾、沙尘暴等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供地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火灾、交通等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并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