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06〕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省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的审批、计划的下达以及进度审核、综合协调、监督稽察等综合管理监督工作。
财政、审计、规划、国土、环保、消防、房产、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