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重点渠道,存量住房无论面积、价格、区域位置都更适合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各县区要采取措施,简化手续,限时加快存量住房的产权证办理速度,推动住房二级市场发展,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投机性炒房行为
商业银行要严格房地产信贷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不得发放贷款;加大对有资质、有良好信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中低价格、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对闲置商品住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信贷。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住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有区别的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从2006年6月1日,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的规定。
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努力简化手续、减少环节、降低费用、缩短时限。
要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加大对高档商品住房建设和投机性、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原购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六、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房屋拆迁规模
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计划,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进度,缓减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严禁超越计划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七、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力度。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手册核验制度,对项目资本金未到位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全市各级规划、城建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套型比例建设的项目要及时发现并依法从重处理。对存在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要及时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