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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意见

  三、落实房地产调控的土地政策

  各县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保证调控措施的落实。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合理确定宗地面积。要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科学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和结构,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供地计划要向社会公布。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坚决停止别墅类房地产项目土地供应。

  四、加强耕地保护,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要依法落实各县区政府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三个不报批”和“五个不准”制度,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要尽快完成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件的备案工作和集体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加大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的力度,全面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低于同期建设占用的耕地。切实落实土地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基本农田整理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

  五、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有效机制

  依法科学合理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在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中,坚持听证、公告制度。要尽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保障费用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积极妥善处理好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做好农民切身利益维护和社会稳定工作。

  六、规范土地出让收益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一次清理,限期追缴。其中,国发〔2004〕28号文件下发后减免和欠缴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额清缴;逾期未缴的,暂不办理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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