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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意见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意见
(延政发〔2006〕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意见》,以及9月27日全省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当前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按照中省要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市政府将依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情况列为各级政府综合考核和任期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应当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进行通报和公开曝光。

  二、加强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

  一是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及集镇规划。坚决制止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前置管理,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三是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要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 的原则,从严控制土地供应结构和节奏,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没有年度利用计划和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和标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四是加强工业用地管理。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五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新农村建设必须符合规划,防止新农村建设变相成为“新村庄”建设,禁止未经审批乱占耕地的行为。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按非法占地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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