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必须建立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自然保护区归口林业部门管理。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任务:
1、宣传贯彻自然保护区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划定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意义,提高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觉性。
2、保护好自然保护区生物种源及其自然环境不受破坏。
3、定期进行动植物资源调查,掌握资源消长情况。
4、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探索自然界发展演变规律,为了解自然、改造自然、利用自然提供依据。
5、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巡逻检查、护林防火、防治病虫害,积极驯养繁殖珍贵稀有动物和培育珍贵树种等工作。
6、积极利用荒山、荒地,开展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面积。
7、在确保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积极指导和帮助当地群众发展生产,开展以种养为主的多种经营,增加集体和社员收入,以提高其管护的积极性。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必须落实好管护责任区,国有林由国营单位负责管护,集体林在管护机构指导下由社队管护,并要认真落实好管护范围和责任制,国营机构和集体单位要相互配合,共同把林区管好。
第九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可根据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状况划分为核心区和一般区。核心区内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采伐林木、开荒、狩猎、放牧、挖药、开矿、采石等一切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未经保护区同意,严禁采集动植物标本。
一般区内禁止乱砍滥伐林木、毁林开荒、狩猎、烧炭、烧灰、开矿、采石。在不破坏林区自然环境的前提下,经主管级人民政府批准,在保护区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可以有计划地进行抚育间伐,并可有计划有领导地组织当地群众进行某些传统性的林下经营,如种植、采集土特产品和药材等;必须的开矿一律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旅游、参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对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1、热爱自然保护区工作,对自然保护区的动植物资源进行科学研究作出显著成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