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事)业单位:
现将《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包括:
(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的股权投资;
(二)与新项目立项相关及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三)金融投资等其它投资;
(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四条 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从竞争领域退出”及不办“三级”公司的要求;
(二)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