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的通知
(郑政文〔2007〕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打击传销工作的全面开展,建立、完善打击传销长效机制,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实现辖区内无传销活动。
(一)建立打击传销的互动机制。以派发“一张联系卡”为基本内容,建立住户群众、社区、职能部门之间打击传销的互动机制。县(市)、区及乡(镇)、办事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群管群防群治制度,派出所、工商所、居委会、村委会各明确至少1名联络员,定期召开会议,分析了解、及时掌握本辖区传销活动情况,把传销活动遏制在萌芽状态。
(二)建立打击传销信息机制。要在各个社区(村)建立线索收集和指挥协调为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把社区(村)内出租屋、宾馆、饭店、常住人员、外来人员的基本活动情况直观地反映出来,派出所的警务区、社区民警、工商所的管理员、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社区负责人、住户群众等一旦发现传销线索要及时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适时组织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并依法实施打击。
(三)建立打击传销宣传教育机制。社区(村)要加强常住人口、外来人口、出租屋主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在社区(村)发放宣传单、张贴海报,悬挂横幅,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做到打击传销工作宣传进社区(村)。要利用典型案例,向群众介绍传销组织、传销人员的诈骗手法、操作方式及受骗群众心理,彻底揭露传销坑人、害人的诈骗本质,使群众能够深入了解传销的危害。引导常住居民尤其是党员、公务员、离退休干部主动配合执法部门监控、打击传销,使外来人员能够识别、拒绝传销,使出租屋主不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并能够举报传销。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乡(镇)、办事处之间,乡(镇)、办事处与社区居(村)委会之间都要签定创建“无传销社区(村)”责任书,对达不到责任目标的,实施责任追究,确保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的有效开展。
(五)建立打击传销的监管机制。各乡(镇)、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要充分发挥监管机制作用,发动群众按楼、按户加强对传销的监控预警。逐步形成政府政令畅通、领导有力,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群众广泛参与、协同打击的综合治理格局。
(六)建立打击传销的目标考核制度。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对各乡(镇)、办事处和社区(村)居委会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并把打击传销工作与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对达不到责任目标或成效不明显的地区,要追究地方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