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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五)落实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政策。为充分调动各县(市)发展规模化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在积极争取省政府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的同时,市财政对年出栏50万头以上的生猪生产大县给于适当奖励。奖励资金要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的补助等方面。
  (六)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多种方式,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对采用“公司+基地+农户”等模式的各方主体,优先予以贷款支持;对散养户要充分发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作用。地方财政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补助。
  (七)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为避免生猪生产再次大幅波动,在毛猪价格与玉米价格之比低于5.5∶1的盈亏平衡点或突发重大疫情、重大灾害的情况下,应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对规模养殖户(场)给予必要补助,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生猪的公共防疫服务体系

  (一)强化生猪免疫。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本辖区猪病免疫方案,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尤其要做好发生过疫情和分离到病毒地区的猪蓝耳病免疫工作,尽快建立起有效免疫屏障。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情和检疫、监测、监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要求,将注射疫苗所需的器械、物资和人员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开展。
  (二)加强疫情监测和检疫监督。要严格疫情的监测与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的发展趋势。各级畜牧部门要加大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监测力度,按照《2007年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方案》(豫牧医〔2007〕9号)和《2007年河南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方案》(豫牧医〔2007〕35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曾发生过疫情的养殖户(场)要作为监测的重点,实施监控。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强化养殖档案管理。强化检疫监管,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疫情跨区域传播。
  (三)严格疫情处置。发现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各级政府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进行处置,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要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养殖户(场)补助。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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