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7〕112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和《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精神,深入实施《西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编制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全区所辖国土主体功能区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主体功能区规划涉及经济布局、人口分布、土地利用、城乡格局、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是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需要各有关方面广泛参与,深入研究,科学论证,民主决策。为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编制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区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全区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是落实和细化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具体措施,也是“十一五”规划工作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走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发展路子的必然要求,是我区建设生态文明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改善民生的有效途径。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有利于促进我区人口与经济合理分布,加强和改善区域调控,对于全面实现我区“十一五”规划的总体目标,确保西藏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确保国家安全和西藏长治久安,确保西藏各族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市)、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认真配合,共同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