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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订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订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7〕110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我区政府法制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水平,现将征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是刊登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的指定出版物。其内容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以及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是各级领导干部、各级机关团体、单位学法、用法,做好工作的必备工具书。
  二、认真做好征订发行工作。组织征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需要,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要高度重视。副地(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每人订购一套,各地(市)法制工作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至少订购一套。
  三、订购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每月一辑,每辑定价12元,全年订价165.6元(含邮寄费15%)。具体订购事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各单位请将订购套数于2008年2月15日前书面或电话告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传真),同时将书款通过邮局汇至或来人交至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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