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7〕10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
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依法应对突发事件,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对
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法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做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与培训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一部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的重要法律,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对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以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报道。新闻媒体要围绕立法背景、法律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结合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成效、新经验开展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忧患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自觉性、主动性。
要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高度,作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人员要带头学习
突发事件应对法,通过专题讲座、开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学习活动,要把学习
突发事件应对法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工作相结合,同严格依法办事,努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统一。
各级行政学院(校)举办的领导干部专题培训班、研讨班,要将
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学习研讨范围。各级行政机关在公务员培训中要增加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各级司法部门要将
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五五”普法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