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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

  (二十)大力推进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发布质量信用监管信息,建立质量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大质量失信惩戒力度,提高社会质量信用意识、企业质量信用水平和政府部门质量监管公信力。
  (二十一)着力提高全民质量意识。把质量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引导企业开展全员质量知识和劳动技能培训,切实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理念。深入开展“质量月”、“质量万里行”等群众性活动,引导用户和消费者增强质量维权意识,提高识假辨假能力,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十二)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和实施行业质量振兴规划,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协会的技术优势,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品牌培育、标准制定、人才培训和质量管理工作服务。
  (二十三)完善质量投诉和维权机制。加强质量举报和投诉处理工作,严格执行以修理、更换、退货为主要内容的商品质量“三包”规定,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纠纷调解和仲裁体系,推进质量仲裁和检验鉴定工作。
  (二十四)加强质量宣传和社会监督。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实事求是地全面宣传各级政府和广大企业为提高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组织各类媒体到市内名优企业和检验机构采访,宣传企业和产品,扩大郑州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依法对质量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强化新闻媒体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业自律,保证社会舆论监督的科学严谨和客观公正性。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确保新时期质量工作取得实效
  (二十五)切实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把质量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探索实行质量竞争力指数评价制度,逐步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市政府成立郑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分工,各负其责。
  (二十六)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乡镇以上政府要将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纳入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各部门要管好本行业的质量安全工作;各监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实行全面监管,要强化服务意识,严禁借质量监管之名干扰企业合法经营、加重企业负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对行政区域内的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负责。企业要对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要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突出、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企业质量违法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质量监管执法的监督,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对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七)加大政策引导和投入力度。对获得省级和省级以上知名品牌产品、免检产品和出口免验产品的企业,获得国家和省优质工程、优质服务品牌的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把质量管理和质量科技创新成果纳入省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标准计量研究制定、检测机构建设、质量监督抽查、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采购国家和省级知名品牌产品及免检产品,加大对知名品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调动各类社会资源,加大对质量工作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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