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工〔2007〕328号)
各天然气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2007]301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电传[2007]26号)及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有关价格的通知》(宁价工[2007]320号)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用气销售基准价格由2.3元/立方米调为2.75元/立方米,调整后上调额度0.45元/立方米不实行上浮动,原基准价上浮幅度15%保持不变。
二、为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调节供求,合理配置资源,每年冬季(12月至次年2月)对除生活用气类、汽车用气类以外的其他所有用气价格实行季节性加价,在具体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加价0.20元/立方米,其中锅炉用气加价0.30元/立方米。
三、为引导车用天然气合理消费,按照与90号汽油零售基准价格0.75:1的比价关系,车用天然气的销售价格调整为3.28元,各燃气公司或CNG销售企业要将因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增加的收入专项存储,由财政用于补助出租车、公交车因调价影响而增加的支出。
四、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0日起执行。
附:天然气分类销售价格表
南 京 市 物 价 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表:
天然气分类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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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编号│ 分 类 │ 分类说明 │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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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 1 │ 居民生活 │居民生活用气 │ 2.20 │
│生活 ├──┼───────┼─────────────────────┤ │
│ │ 2 │ 学 校 │托儿所、普通中小学、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的│ │
│ │ │ │食堂、澡堂等办公生活用气 │ │
│ ├──┼───────┼─────────────────────┤ │
│ │ 3 │ 民政福利 │孤儿院、社会福利院等民政福利机构办公生活用│ │
│ │ │ │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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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关│ 4 │ 机关团体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用气 │ 2.40 │
│团体 ├──┼───────┼─────────────────────┤ │
│ │ 5 │ 部 队 │部队机关、营房驻地用气 │ │
│ ├──┼───────┼─────────────────────┤ │
│ │ 6 │ 科文体卫 │科研、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等机构办公生│ │
│ │ │ │活用气 │ │
│ ├──┼───────┼─────────────────────┤ │
│ │ 7 │ 公共服务 │环境卫生、公共绿化、消防办公生活用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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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业│ 8 │ 制造业 │食品、纺织、造纸印刷、医药生物、化学塑料、│ 2.75 │
│ │ │ │机械、冶金设备、电子等原料或燃料用气 │ │
│ ├──┼───────┼─────────────────────┤ │
│ │ 9 │ 采掘业 │采掘业用气 │ │
│ ├──┼───────┼─────────────────────┤ │
│ │ 10 │ 能 源 │石油、电力、煤气、水的生产和供应等原料或燃│ │
│ │ │ │料用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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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 11 │交通运输、仓储│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用气 │ 2.30 │
│ 服务│ │及邮电通信业 │ │ │
│ ├──┼───────┼─────────────────────┤ │
│ │ 12 │批发和零售贸易│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用气 │ │
│ │ │、餐饮业 │ │ │
│ ├──┼───────┼─────────────────────┤ │
│ │ 13 │ 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用气 │ │
│ ├──┼───────┼─────────────────────┤ │
│ │ 14 │ 社会服务业 │广播电视电影业、文化艺术业、物业管理、物业│ │
│ │ │ │管理、旅游、娱乐、旅馆、信息服务等用气 │ │
│ ├──┼───────┼─────────────────────┤ │
│ │ 15 │综合技术服务业│气象、地震、测绘、技术监督、海洋环境、环境│ │
│ │ │ │保护、技术推广和科技交流服务业、工程设计、│ │
│ │ │ │其他综合技术服务业用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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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建筑施工 │市政工程、建筑安装、装潢工程、房地产开发公│ │
│ │ │ │司等用气; │ │
│ ├──┼───────┼─────────────────────┤ │
│ │ 17 │ 其 他 │其他各类生产经营服务业用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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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汽车│ 18 │ 汽 车 │汽车加气站 │ 3.28 │
│用气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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