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活动的通知
(郑政文〔20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建设,巩固国家园林城市的创建成果,积极争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园林小区园林单位评选办法暨河南省园林小区园林单位评选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建规园〔2004〕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创建园林单位、园林小区活动,每年命名表彰一批市级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
新建单位、居住区的绿化工作要按照建设生态园林景观的要求,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现有单位、居住区绿化要在原有基础上充分挖潜,除必要的道路、活动区外,都要栽树,达到无违章建筑、无空地、无黄土裸露;对于确实没有可绿化空间的单位和居住区要实施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摆放盆栽植物,临街实体围墙进行通透,拓展绿化空间,提高绿视率。
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绿化工作的领导,要把创建园林单位、园林小区活动作为建设生态郑州的重要任务,加强宣传,科学规划,分类指导。
附件1
郑州市园林单位园林小区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建设,促进全社会绿化工作的发展,迅速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区建成区、上街区建成区、县(市)建制镇建成区、工矿区内,创建园林单位、园林小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选办法及程序:郑州市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单位每年评选一次。郑州市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参评单位自愿向各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郑州市园林单位、园林小区评选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初验,初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的单位,由各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园林局推荐。市园林局提交郑州市园林单位、园林小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名单附后)验收,市评审委根据《郑州市园林单位、园林小区评选标准》组织专家组对推荐对象进行实地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符合标准者,经市评审委研究确定,由郑州市人民政府授予“郑州市园林单位、园林小区”称号,并向全市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