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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养殖场(户)由县(市、区)畜牧局通知养殖场(户)在规定时间内到县(市、区)财政局领取补贴,此类养殖场(户)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形式拨付资金,领取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养殖场营业执照、单位公章等法定证件,并由领款人在发放清册上签名、盖章,以便备查。
  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养殖户(小区)发放清册由县(市、区)畜牧局分乡镇审核后,将分乡镇汇总表报县(市、区)财政局,作为县(市、区)财政局向乡镇拨付资金的依据。同时,将发放清册返还乡镇政府,作为乡镇政府直补农民的依据。县(市、区)财政局依据县(市、区)畜牧局的审核意见,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养殖户(小区)补贴资金拨入乡镇在同级农村信用社开设的“农民补贴资金”专户。同时,乡镇财政所及时将补贴发放清册抄送乡镇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由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在农户补贴专用存款折上存入补贴款,并在存款折摘要栏注明“奶牛补贴”字样。补贴农户确认存入补贴款后,要在补贴发放清册上签名、签章(手印),以便备查。发放清册分别由县乡财政部门保存。
  向农民(养殖场)兑付奶牛补贴资金时,要给农民发放兑付通知书,明确补贴头数、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联系方法等内容,使农民真正理解和支持政府的补贴政策。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养殖场兑付通知书由县(市、区)畜牧局发放,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养殖户(小区)通知书由乡镇政府发放。
  6.补贴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各县(市)、区要建立和落实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补贴资金的日常监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加大奶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1.加大良种奶牛补贴力度。继续实施良种奶牛冻精和引进国外高产奶牛的财政补贴政策,增加补贴资金,扩大补贴范围。市财政要在每年100万元奶牛良种工程经费的基础上逐年有所增加,同时继续对引进1头国外高产奶牛补贴1500元。具体补贴办法由市畜牧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2.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为有效保障奶牛养殖安全,增强抵御重大动物疫病、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我市将按照国务院国发〔2007〕31号文件精神,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政府对参保奶农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3.扶持标准化奶牛养殖小区建设。按照国务院“国家对养殖小区(场)的水电路、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设施及饲草料基地建设等给予适当补助”的要求,市财政在2008-2010年,每年安排300万元奶牛小区补助资金。其中,200万元用于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补助,100万元用于综合技术服务站(含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及防疫设施)补助。通过3年的改造升级,使我市奶牛养殖小区建设逐步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具体补助办法由市畜牧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制定。
  4.加强对奶牛养殖农户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对奶牛养殖农户、奶农合作社等要给予信贷支持,开发适应奶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搞好金融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给予适当贴息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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