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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关大小车型划分问题的函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关大小车型划分问题的函
(苏价服字〔2007〕219号)


平江、沧浪、金阊区物价局,市各有关单位:

  自2006年市政府下发苏府〔2006〕83号《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以来,市区各类机动车停车场(泊位)收费秩序得到了规范。近期,由于公安部门实施机动车号牌新标准,部分市民和停车场所经营者来电咨询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中有关大小车型如何划分等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1.根据公安部门机动车号牌行业标准变动的实际情况,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不再按“蓝牌照”、“黄牌照”区分,现行“苏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小型车”和“大型车”适用范围不变。即小型车为车长小于6米、乘坐人数小于20人的载客车辆(含驾驶员,下同)或车长小于6米、总质量小于4500公斤的载货车辆及中型以下(含中型)专项作业车;大型车为车长大于等于6米、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车辆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公斤的载货车辆及中型以上专项作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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